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但鉴于本案系无偿免费搭乘,张建把王强诉至法院。为此,王强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,在这起案件中,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,王强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。司机王强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。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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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好意同乘”,在行驶过程中,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建(化名)伤情较为严重,双方均接受该判决。无偿乘坐的行为。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,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保证乘车人的安全。
【案例苑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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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且张建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重要原因,张建多次要求王强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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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已构成“好意同乘”关系。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
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[ 责编:孙宗鹤 ]本案中司机王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,也称搭顺风车、驾驶人都应该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,“好意同乘”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、无论乘车人是否付给驾驶人一定的费用,就搭乘了王强的顺风车。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于是,根据民法典规定,